冯女士入职后4个月因工摔伤,获赔27.3万元

编辑:西安法律咨询 来源:万诚律师 发布:2025-06-30

案情简介

申请人:冯女士(女,46岁),陕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帮厨。

被申请人:陕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(餐饮企业)。

办案律师

申请人委托代理人:张发苗(重庆万诚(西安)律师事务所律师)、田琳(实习律师)。

案件结果胜诉:仲裁委支持申请人医疗费、伤残补助金等9项诉求中的7项,总额27.3万元,并裁决补缴社保。

基本案情

冯女士入职后4个月因工摔伤致八级伤残,单位拒付工伤待遇且未缴社保。劳动者依法主张工伤赔偿、经济补偿及社保补缴。

办案过程与难点突破

核心争议焦点

1.劳动关系存续时间

单位辩称“2024年7月才入职”(规避2-6月社保责任)。

突破点:律师提交入职日银行流水、工伤认定书佐证实际入职时间为2024年2月29日。

2.工资标准认定

单位主张月薪3554元(扣除加班费),低于申请人主张的3696.58元。

突破点:律师提供完整工资流水,仲裁委采纳银行交易记录作为定薪依据。

3.工伤待遇合理性

单位否认护理费、营养费,辩称“已提供住院餐食”拒付伙食补助。

突破点:

伙食补助费按实际未供餐天数(57天-28天)核算870元。

4.一次性补助金年龄折算

申请人46岁距退休不足5年,依法按每少1年递减20%计算。

突破点:精准适用《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》第24条,将109908元诉求调整为82915.2元。

辩护核心思路

1.工伤赔偿闭环举证

[工伤事实]-->[工伤认定书]-->[劳动能力鉴定]-->[停工留薪期确认]-->[赔偿金额计算]

通过人社局《工伤认定书》、伤残八级鉴定、12个月留薪期结论,构建不可推翻的赔偿基础。

2.劳动关系解除合法性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8条: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+拒付工伤待遇→劳动者单方解除权成立→经济补偿金3696.58元获支持。

3.社保补缴的特殊处理

裁决明确:“补缴期间=入职至解除日(2024.2.29-2025.4.1)”,但实际补缴需社保部门审核,避免执行僵局。

典型意义

1.超龄工伤赔偿裁量规则

本案明确陕西地区:45岁以上劳动者一次性补助金按“距退休年限”递减计算,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价值。

2.社保补缴裁决的创新性

仲裁委突破“不处理社保”传统,裁决补缴期间及责任分担(劳资各自承担应缴部分),为劳动者提供一站式救济。

3.用人单位违法成本

单位拒缴社保导致承担全额工伤待遇+经济补偿金,总成本超过依法参保支出的3倍,凸显社保合规必要性。

实务建议:工伤案件应同步启动“工伤认定、劳动能力鉴定、停工留薪期确认”三程序,并收集医疗费票据、工资流水、解除通知送达证据,构建证据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