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速施工路段施工人员被撞,获赔75.97万

编辑:西安法律咨询 来源:万诚律师 发布:2025-06-30

案情简介

原告:孙某(死者配偶,视力残疾贰级)、米某(死者之女)

代理律师:张发苗(重庆万诚(西安)律师事务所)

被告:蔡某(肇事司机)、叶某(车主)、中国平安财险西安公司

案件结果:

二审维持原判,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赔偿款759768元(含交强险18万元、商业险579768元),驳回保险公司拒赔诉求。

基本案情:

2022年11月,蔡某驾车在包茂高速施工路段碰撞施工人员米某致其当场死亡。事故后蔡某驶离现场并向保险公司谎报“单方车损事故”。交警认定蔡某与施工单位各担同等责任,但未认定逃逸。保险公司以“肇事逃逸”为由拒赔商业险(57.9万元),死者家属委托张发苗律师提起诉讼。

(二)办案过程与难点突破

核心难点:

1.保险公司拒赔依据:主张蔡某“驶离现场+谎报案由”构成逃逸,商业险免责;

2.证据对抗:需推翻保险公司对“逃逸”的扩大化解释;

3.赔偿计算:死者配偶孙某系视力贰级残疾,被扶养人生活费需精准主张。

突破策略:

①紧扣事故认定书权威性:

强调交警部门作为专业机构未认定逃逸,且无相反证据推翻该结论;

②解析“逃逸”构成要件:

指出蔡某驶离后曾停车观望、主动报险,证明其无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;

③精准计算赔偿项目:

依据陕西省城镇标准主张死亡赔偿金84.8万元,并结合孙某残疾等级成功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24.7万元。

(三)辩护核心思路

张发苗律师围绕三大核心构建胜诉基础:

1.“逃逸”不成立的四重论证

①客观行为:驶离后停车观望→无逃逸故意

②报案记录:主动报险(虽隐瞒伤亡)→未完全逃避责任

③责任认定:交警未定性逃逸→行政结论具法律效力

④举证责任:保险公司未能举证推翻认定书→承担不利后果

2.保险条款的限缩解释

免责条款不得扩大解释,保险公司未证明蔡某存在“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”的主观恶意。

3.弱势群体权益最大化

结合孙某残疾证锁定其无劳动能力,确保被扶养人生活费全额支持。

(四)案件结果

1.一审判决:

交强险赔付18万元

商业险赔付57.9万元(按60%责任比例)

精神抚慰金5万元全额支持

2.二审结果:

驳回保险公司上诉,维持原判,并判令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。

(五)典型意义

本案为交通事故理赔争议提供三重标杆价值:

1.“逃逸”认定的司法审查标准:

行政认定未定性逃逸时,法院严格审查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,不采纳保险公司单方推定。

2.免责条款的适用边界:

保险公司不得将“驶离现场”直接等同于“逃逸”,须证明驾驶人主观恶意,否则免责条款无效。

3.弱势群体赔偿实务指引:

对残疾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,需结合残疾等级精准适用“无劳动能力”标准,避免赔偿缺漏。

上一信息:暂无

下一信息:工作中右手无名指被砸伤,获赔17.3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