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辑:西安法律咨询 来源:万诚律师 发布:2025-06-30
案情简介
原告:孙某(死者配偶,视力残疾贰级)、米某(死者之女)
代理律师:张发苗(重庆万诚(西安)律师事务所)
被告:蔡某(肇事司机)、叶某(车主)、中国平安财险西安公司
案件结果:
二审维持原判,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赔偿款759768元(含交强险18万元、商业险579768元),驳回保险公司拒赔诉求。
基本案情:
2022年11月,蔡某驾车在包茂高速施工路段碰撞施工人员米某致其当场死亡。事故后蔡某驶离现场并向保险公司谎报“单方车损事故”。交警认定蔡某与施工单位各担同等责任,但未认定逃逸。保险公司以“肇事逃逸”为由拒赔商业险(57.9万元),死者家属委托张发苗律师提起诉讼。
(二)办案过程与难点突破
核心难点:
1.保险公司拒赔依据:主张蔡某“驶离现场+谎报案由”构成逃逸,商业险免责;
2.证据对抗:需推翻保险公司对“逃逸”的扩大化解释;
3.赔偿计算:死者配偶孙某系视力贰级残疾,被扶养人生活费需精准主张。
突破策略:
①紧扣事故认定书权威性:
强调交警部门作为专业机构未认定逃逸,且无相反证据推翻该结论;
②解析“逃逸”构成要件:
指出蔡某驶离后曾停车观望、主动报险,证明其无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;
③精准计算赔偿项目:
依据陕西省城镇标准主张死亡赔偿金84.8万元,并结合孙某残疾等级成功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24.7万元。
(三)辩护核心思路
张发苗律师围绕三大核心构建胜诉基础:
1.“逃逸”不成立的四重论证
①客观行为:驶离后停车观望→无逃逸故意
②报案记录:主动报险(虽隐瞒伤亡)→未完全逃避责任
③责任认定:交警未定性逃逸→行政结论具法律效力
④举证责任:保险公司未能举证推翻认定书→承担不利后果
2.保险条款的限缩解释
免责条款不得扩大解释,保险公司未证明蔡某存在“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”的主观恶意。
3.弱势群体权益最大化
结合孙某残疾证锁定其无劳动能力,确保被扶养人生活费全额支持。
(四)案件结果
1.一审判决:
交强险赔付18万元
商业险赔付57.9万元(按60%责任比例)
精神抚慰金5万元全额支持
2.二审结果:
驳回保险公司上诉,维持原判,并判令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。
(五)典型意义
本案为交通事故理赔争议提供三重标杆价值:
1.“逃逸”认定的司法审查标准:
行政认定未定性逃逸时,法院严格审查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,不采纳保险公司单方推定。
2.免责条款的适用边界:
保险公司不得将“驶离现场”直接等同于“逃逸”,须证明驾驶人主观恶意,否则免责条款无效。
3.弱势群体赔偿实务指引:
对残疾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,需结合残疾等级精准适用“无劳动能力”标准,避免赔偿缺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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